Foreign trade agency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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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代理委托协议
合同号:
签订日期:
签定地点:大连
委托人:
受托人:中寰商贸(大连)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中寰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办理货物(品名: HS.CODE 具体信息以商检、海关核定为准)进口贸易窗口、清关、运输等代理事项。
二、对外签约约定
1.委托人与外商公司签订进口商品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负责进口商品的付汇、报关、报检、提货、运输等手续;
2.如需受托人代理委托人与外商直接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在签约前由委托人负责与外商商谈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及交货条款负责。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和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情况与委托人指定的外商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委托人需要修改或终止对外合约应在受托人签发前通知受托人,否则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三、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
1.委托人应在受托人对外汇款三个工作日前将100%货款汇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委托人应在业务操作前预付受托人货值的10%作为业务操作的定金,不足5000元按5000元/票收取;如为货到付款的,货进口后三个月之内需对外付汇,以便于受托人核销,如逾期仍未对外付汇的按此票货值1‰/天收取违约金,不足3000元人民币的按3000元人民币收取(以具体业务为准)。
3.受托人代理委托人付汇后,委托人需通知外商公司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内发货,如超出装运日期发货或不发货的,委托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受托人的代理费。
4.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准确提供所进口货物的中英文品名、产品H.S.编码、产品规格参数等通关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商检、海关申报不正确所产生的补税、罚款、保证金等费用及其它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5.委托人承诺遵守海关和检验检疫及工商部门等关于货物进口、加工及销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委托人承担。
6.委托人对进口货物开箱后的真实性及品质负责并承担与此相关的风险。
四、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
1.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的100%货款及进口货物单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汇出(按结算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如因银行、海关、外管局等相关部门政策调整影响除外;若申报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以外的则不需要对外付汇。
2.在受托人能力范围内,对如需办理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的货物,在收到委托人委托后应该积极予以办理各种手续及时取得有关单证,但免除不能及时取得有关单证的责任。
3.货物到港后,受托人应尽快安排清关、交税及办理提货手续。提货后,受托人应尽快将货物配送至委托人所指定的地址。
4.如果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代办保险,则出现任何运输事故,委托人、收货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其它任何第三方免除受托人和/或(海运陆运)承运人任何赔偿责任;如委托人自行承保或委托受托人承保的货物如出险,由委托人自行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与受托人无关。
五、费用结算
1.外贸窗口代理费:⑴完税价格在5万美金以下:按完税价格*1%收取窗口代理费(按结算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不足800元人民币以800元为最低收费;⑵完税价格在5万美金以上:按完税价格0.8%收取窗口代理费(按结算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此费用为预收不退。
2.进口报关代理费:300元/票,报检代理费:200元/票,如货物验估收取验估费:300元/票,其他费用如运费、换单、报关报检打单、检疫、海关验货、商检验货、港杂、堆存、送货费等实报实销,如因委托事项过于烦琐,代理费用则另行商议。
3.如进口货物为涉证商品(3C、免3C、进口许可证等),受托人代理办证费1000元/票,实际产生费用实报实销。
4.委托人收到货物7天内,如进口货物发生质量或数量等方面的问题,受托人只负责提供相关单据协助委托人对外交涉和索赔或退运返修等。委托人需按本协议约定预付索赔所需费用及受托人外贸窗口代理费用,其它杂费实报实销,索赔所得归委托人所有。
5.进口商品若为货样广告品,受托人则不负责对外付汇,委托人仍需按本协议约定预付进口所需杂费及受托人外贸窗口代理费。
6.银行汇款手续费实报实销。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外汇汇率发生变化的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7.除特殊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每单笔业务结束后7日内将全部业务款项支付给受托人。
8.如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得第三方未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则受托人有权收取滞纳金:超期1-30天内按账单金额的5‰乘以天数收取,30天以上按账单金额的10‰乘以天数收取。
六、保密条款
双方应保证对商业信息作出合理的保密措施。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另行商签有关文件或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2.若委托人未能按本协议中有关付款条款的规定足额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受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代理协议,并不承担对外付款的责任;且免除任何有关延迟付款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外商无权向受托人追索任何货款和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书有关的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解决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它事项
1.本协议签订后并收到外贸窗口代理费后生效至每单笔/票业务结束后为止。
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中寰商贸(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人代表: 受托人代表: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地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号名仕财富A座1220室
电话: 电话:0411-82766801/802/803
传真: 传真:0411-8276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