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trade agency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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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运输委托协议
合同号:
签订日期:
签定地点:大连中山区
委托人:
受托人: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简称“委托人”)委托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 (简称“受托人”),代理货物进口清关及陆运业务,特签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 代理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办理货物(品名:橡胶,HS CODE)进口订舱,进口清关、国内陆运等代理事项。
第二条 委托人权利及义务
1.应于货到港前三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进口清关所有资料:进口报关、报检请提供准确的货物中文名称、申报要素(包括形状、材质、加工方法、成分含量、规格)箱单及发票正本及合同,提单、提货单、货物化学成分含量、包装证明、报关及报检委托书、及海关商检需要的特殊证件。
2.保证在所发运的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需按照交通运输
部门相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则进行包
装,否则因此产生的包装破损及货物的灭失,由委托人承担。
3.已交付给受托人的资料确需变更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人;国内运输自货物出 发前一个工作日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提出变更收货方、收货地址或取消发运的要求,受托人应予以配合,但需支付受托人由此产生的空车费等运输费用。
4.如无特别声明,委托人同意由委托人指定收货人员以外的实际现场人员签收,因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且免除受托人任何赔偿责任。
5.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得第三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代理服务费及垫付杂费、运输费等支付给受托人。
第三条 受托人权利及义务
1.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进口清关等事项。
2.受托人在提货、发货时应检查确认货物集装箱箱封完好。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进口清关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4.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进口费用见附件报价单
2.关税及增值税、办证杂费、。制单核销费、海关商检验货杂费、换单杂费、码头港杂费、提箱费、修箱洗箱费、滞箱费等实报实销,我司不垫付;运输费根据送货时间适时报价。
3.结算方式为单票业务结算,提货前付清全部费用。
4.费用结算后,受托人将有关发票、税单、清关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给委托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因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
的破损,而由此使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代办保险,则出现任何运输事故,委托人、收货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其它任何第三方免除受托人和/或(海运、陆运)承运人任何赔偿责任;如委托人自行承保或委托受托人承保的货物如出险,由委托人自行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协助办理。
3.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4.如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未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则受托人有权收取滞纳金:超期1-30天内按账单金额的5‰乘以天数收取,30天以上按账单金额的10‰乘以天数收取。
5.由于不可抗力或经双方协商后,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委托书有关的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解决并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附页报价单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
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及扫描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人代表: 受托人代表: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地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号名仕财富A座1220室